大家安安大家好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
上開競選活動期間,以自投票前一日起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自上午
7時起到晚上10時止。
選罷法內規範的競選活動說明了議員競選活動期間為10天
但地方上常見造勢活動其實往往早於此規範天數
但選罷法內似乎沒有明確的規定何謂競選活動?
想請問如果以明年議員選舉來說
目前就有地方人士以議員候選人名義張貼或懸掛布條
是否有違反選罷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