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兩年前我引起了一件交通事故,當時被我擦撞的車有兩台,
一台在現場未表明車體需要維修,在交換了聯絡方式後即離去,
距今天約二年,我們中途從未聯絡;
另一台在雙方找到了彼此滿意的車廠維修報價後,立即完成賠償。
日前收到第一台的保險公司申請的調解通知書,求償維修費,
此車在沒有討論的前提下即到車廠完成維修,請問這是於法可行的嗎?
謝謝
本來就沒有需要妳同意你不同意賠償項目金額,就是等著被告上法院讓法官裁判而已。
作者:
AlphaMC (偶爾出聲)
2021-08-01 15:26:00“在現場未表明車體需要維修” 那有表明車體不需要維修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8-01 15:36:00車板常有的事情啊,人家有保車體險,幹嘛跟肇事者盧小小?肇事者最常講的 "大家都有錯" "我有認識的技術好外廠""這不用換掉啊,烤個漆壓一壓就好""你是不是帳單灌水?"
反正他有保險公司幫他談啊 後續談好談壞也都是保險的事車子趕快修修拿去開最重要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8-01 15:39:00而且,挺好笑的,你是加害者耶....竟然還坐等被害者來求償人家看到肇事者態度擺這麼高,直接出險,保險自己去拿初判
作者: toyamaka 2021-08-01 16:42:00
你要感謝那家保險公司願意先調解,而不是直接對你提起民事訴訟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8-01 21:23:00於法合理可行
不過現在因交通事故之事實所請求事件不問金額都是用簡易訴訟程序 除非案情繁雜或金額超過五百萬 才能由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改用通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