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事情經過是這樣:
我家小孩當時在高雄美術館公園騎腳踏車,磕碰到一位大人
對方只有小腿小小破皮,沒有其他問題
小朋友當時有道歉後先離開,後來母親知道了過去也跟對方誠心道歉
並告知會負責,對方就數落一番訓斥一下,並告知我老婆留下連絡電話
本以為是就醫後報銷的費用,結果對方離開後立刻去開驗傷單,並到警局提告
本來想告小孩,後來警察告知會告不成,改成告大人過失傷害
太太也去製作筆錄了,小弟想請問:
第一關應該就是偵查庭了,我是猜想刑事過失傷害應該無法成立
屆時可能檢察官看案件太小直接要我們調解嗎?
如果多次調解不成是否對方就改民事求償呢?
對方有人證,我方也有人證
和解金額不是問題,只是覺得未免小題大作欺負人
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