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分局偵查隊109年11月19日發文警局通知書給我。
案由是妨害名譽,通知書上載明要我11月28日上午11時00分到案說明,上述通知書我於
11月20日收到且甲分局在隔日11月21日晚上9時撥打我手機,詢問我能否11月22日前往甲
分局進行警詢,當下我給予回絕並要求依照警局通知單上寫之原定日期進行警詢。11月
25日下午我委任律師通知甲分局更改警詢日期至12月8日,當時是撥打警局通知書上記載
之聯絡人電話,甲分局也給我委任律師答覆可以更改警詢日期至12月8日。
但,甲分局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理由是依刑事訴訟法75條?執行拘提日期是12
月3日。我該如何針對這張拘票提出救濟?
刑事訴訟法75條內容是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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