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條內容如下: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98
我讀了陳治宇老師的課文是說:
"押租金在習慣上以不生利息為原則。
不過特別法上為保護承租人計,規定押租金須生利息亦有之。"
課文說的特別法引用的是上面那個98條
可是我自己的租屋經驗, 從來都沒有哪個房東在算押金利息的然後折抵或退還的
這條法律到底是有誰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