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imgur.com/hFWG9eK.jpg》之銘言:
: 我是主委,去法院進行某住戶的執行命令,
: 因存證信函已經寄二次給他了,東西都交
: 給法院後,今天收到書記官寄一封回信給
: 我。內容是這樣,第二條是不是要我證明
: 這住戶有住在這的事實?
: 用監視器截圖算嗎?鄰居證明算嗎?有點
: 看不懂這條,請了解的幫忙一下,謝謝。
這條補正事項的目的應該是為了到時候支付命令能夠合法送達,
所以要先確認債務人的居住所在地。
而第二項提到的"釋明"不須如"證明"那樣強而有力,
只是所有能夠提出的都可以吧(?)。
但最好還是能夠白紙黑字證明的比較有說服力,
監視器截圖...執行處的法官也沒看過本人無從比對,
這個手段上可能要斟酌一下,如果對方反控管委會監視住戶行動,
似乎會有侵犯隱私權的疑慮,傳出去風評不好。
即便是犯罪偵查調監視器都有嚴謹的程序,更何況對方不是犯罪。
白紙黑字的證明,則可能例如像是有無簽收包裹或掛號信的紀錄,
那個是管委會本來就可以提出的資料,比較不會有爭議。
以上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