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的各位律師們好。事由如下:
我與對方有發生肢體上的衝突,一開始是對方打
我,雖說我有錄影畫面但,結果對我都是不利的。後來有報警,警察在處理的當下也和我
拉扯,後來我有前去醫院驗傷。以上這些事情發生在2019年12月。
傷害案開完庭了,我告對方沒告成,對方在傷害案開完庭後當下,馬上向地檢署告我誣告
,我被檢察官起訴。也開完一個庭了!他們給我的理由是,我拿同一張驗傷單去告2個人
;但是當天就被對方跟警察弄傷,去醫院怎可能跟醫生說我哪裏是誰打傷的......想起來很
委屈!當初影像還是我自己提供的;我真的不想被關。連我的律師都不敢當我選辯!
對方,跟我購買物品後沒付款就拿走,我追其至門外,剛好其超商的監視器死角,在傷害
案時他提出60萬元不合理的和解金,已被法官在法庭勸退過。請問這有解嗎?還是只能做
牢?
我如果做牢,可能活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