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又打擾大家了,想請教大家關於損害賠償相關問題
我收到了簡易法庭通知書
法官判要調解
事情原委:
我曾經填寫過前同事的背景調查,由於我回覆是不推薦前同事的工作表現,公司為一人公
司,公司老闆為香港人,也跟老闆確認過我有可以回覆背景調查的權力。
因此我的權利是可以回覆所有台灣相關文件
原告覺得我沒有權力填寫、並且填寫不實、名譽毀謗
以[民法184條第一項前面不法侵害名譽權]+民事起訴狀為損害賠償
造成對方審核期延長四個月+另一份工作延遲18天上班
要求賠償40萬台幣加港幣18700
因為是一人公司的關係,
以前前同事做錯、或是晚回覆客人老闆都不曉得,
所以對方有reference letter表示她的工作表現很好。
由於前同事不滿我的評價,所以請新公司讓我老闆做了一次背景調查,剛好我老闆不知道
有客訴或之前工作上的問題,因此寫了一份文件說沒發生客訴等問題。
而因為老闆寫的文件,我現在被起訴,目前老闆是站在我這邊這樣,
可提供我被付有寫背景調查之權力+不知道先前有客素等問題。
另外我有前同事的信件回覆:有客訴、晚回覆、回覆錯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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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問過法扶,都說我有證據能證明背景調查寫得評價不是假的即可,
因為這次民事起訴狀,律師把我寫得罪大惡極,強調我一直故意說謊
1. 我是未授權去評價+職稱過低不能評價
2. 相處時間過短根本不能評價
3. 還說我捏造錯誤的離職原因(離職原因我也是照前同事的辭呈寫的)
但因為這次賠償金額調高40萬+港幣1萬多,讓我更加擔心了
有律師推薦我寫民事答辯狀,不過我現在只是調解,怕提供很多證據,
最後調解失敗上訴,對方會更加強烈的攻擊我。
另外我查過律師很擅長賠償損害這種類型的訴訟,等我答辯狀寫完會再去法扶問問
但想在這邊問問有沒有其他建議,謝謝T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