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並沒有對於被告本身的偽證罪
原因是因為要犯人證明自己犯罪,根本沒期待可能性
而且有入人於罪的嫌疑
所以犯人是可以說謊的,就算被發現說謊,頂多就是犯後態度不佳給你判重一點
(但是判再重仍是在同一條罪的衡刑範圍內,而無法另外加一條)
但對於司法審查和法的威信威嚴上,這無疑是給犯人逃脫的空間
所以有在想,是不是該有限度的禁止犯人說謊
例如,犯人僅得消極的否認自己的罪行
不可以再另外編故事來說明自己沒有犯罪(積極的作偽證)
這樣是不是可以同時解決犯人的期待可能性,以及減少司法檢察機關的麻煩
簡單說,你可以毀屍滅跡,滅掉你犯罪的證據(消極行為)
但是你不可以故佈疑陣,還要設法誤導檢方調查的方向(積極行為)
朝這樣的方向去改可以行得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