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解] 關於不證己罪,是不是該有一些限制存在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21 12:33:03
現階段並沒有對於被告本身的偽證罪
原因是因為要犯人證明自己犯罪,根本沒期待可能性
而且有入人於罪的嫌疑
所以犯人是可以說謊的,就算被發現說謊,頂多就是犯後態度不佳給你判重一點
(但是判再重仍是在同一條罪的衡刑範圍內,而無法另外加一條)
但對於司法審查和法的威信威嚴上,這無疑是給犯人逃脫的空間
所以有在想,是不是該有限度的禁止犯人說謊
例如,犯人僅得消極的否認自己的罪行
不可以再另外編故事來說明自己沒有犯罪(積極的作偽證)
這樣是不是可以同時解決犯人的期待可能性,以及減少司法檢察機關的麻煩
簡單說,你可以毀屍滅跡,滅掉你犯罪的證據(消極行為)
但是你不可以故佈疑陣,還要設法誤導檢方調查的方向(積極行為)
朝這樣的方向去改可以行得通嗎?
作者: alkuma (橘子超人)   2021-09-21 13:04:00
https://www.jrf.org.tw/ 建議與司改會聯繫:)
作者: wieter (大車人生)   2021-09-21 13:10:00
所以壞人的人權就是比被害人高
作者: CKYww (CKY)   2021-09-21 14:56:00
樓上你的無罪推定呢
作者: tommy134075 (tommy134075)   2021-09-21 17:02:00
請問你是根據那一點認定被告說謊?你一開始就認定被告不老實不就是有罪推定了?法律沒辦法去干涉到人的心理層面不然把每個人的腦袋切開來分析就知道有沒有說謊了,事實就是做不到
作者: edieedie (一代一代)   2021-09-21 19:11:00
保護法益如果說是「司法審查和法的威信 」的法條不是沒有但單以被告就自己案件說謊而成罪我覺得太過頭了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1-09-21 20:25:00
這個問題倒不是不能討論 先推之後再研究
作者: sunmoonzhang (日月)   2021-09-21 20:38:00
被告說實話,但員警作偽證和偽造警詢筆錄,導致法官誤認被告說謊、沒有悔意而重判,快笑死
王彩鳳、陳振謙、陳川傑、施志遠、盧駿道、徐書翰、黃育仁、涂耿瑋,好丟人現眼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21-09-21 22:43:00
你的解決就是加罰?犯人必需高理性高智商地不自證己罪其實犯人為了保護自己鬼扯一堆,反而可能漏出馬腳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1-09-22 16:03:00
這樣不會減少司法或檢察機關的麻煩吧,很多時候偵查是必須取得被告的陳述作為調查方向,再透過調查所取得事證,勾稽比對被告陳述的真假,一旦朝你說的修法,未來只會讓被告行使緘默權行使的更徹底,未必是減少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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