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18 條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 919 條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
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比如A出典房屋於B,照理說A要賣屋要向B通知,要是B沒有要買,
也同意A賣掉給另一個人C,這樣C就會取得所有權(同時取得回贖權),
但這樣C之後得花錢向B贖回房屋,不然典權到期所有權還是歸B
但這樣看就很怪 所以C是花兩次錢的冤大頭這樣?
還是說C可以向A請求其他的什麼權力? 還是說實務上不會有這種怪怪的人
看到典權這裡搞得很亂
感謝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