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前有週三固定公休
應徵時有說月休八天週三公休
所以每個禮拜至少會休到一天
但這個月開始該變成週三不公休
一樣月休八天
但這樣排班下來會有四週變形工時
連上七~十二天的狀況
這樣是不是月休八天就不合法
詢問店長
店長表示原本每個月月薪就有計算
一年少休的8天假跟12天國定假日了
所以不算違反勞基法
網路查詢勞基法並沒有說這樣違反勞基法
但四週變形工時有說四週最多連休一連12再休一
其他假要再剩下兩週內(14天)休完剩下6天假
但公司拉長到每個月30或31休少的假已經平均算在月薪中(包含每個月的國定假日)
這樣是合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