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借原po的文也想請教一下法律板上的大神們
為何此案不能直接報警同時告對方侵占或盜竊罪呢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條(盜竊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小弟的論點為合約既然以截止,雙方並無任何交易買賣關係,
應可視同遭遇第三人侵占或盜竊車位事宜。
請問小弟有哪裡搞錯嗎?
謝謝各位大神指導一下,揪正小弟的邏輯及法律知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