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危老條例出現,使得台灣都更遲遲沒進度的狀況變的遍地開花。
日前看到李永然大律師一直疾呼合建契約要記得給律師審閱以保障權利
但看到某版的推文,感覺上,合建似乎比較像地主與建商比氣長的籌碼比賽
合建契約就算讓律師挑出各種毛病,如果建商不願意改
地主就陷入不簽讓其它地主懷疑是不是再等當最後簽約的那個,或是
簽了祈禱建商不會出狀況。
那對地主來說,律師的審約除了讓自己知道這個約有多少風險之外
要影響建商似乎蠻困難的。
不知道各位有都更或危老實際經驗的法律人或網友們,對於合建契約
的審約真的有讓建商願意談判或修改契約嗎?
還是只能靠地主的王牌籌碼-不簽約,跟建商比耐性到最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