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散佈個資法疑慮

作者: Beanoodle (屏東尼大目小栗旬)   2021-09-28 18:37:04
大家安安
乳題
承接我下午po的那篇文章
目前釐清的事實是
假設A把自己的個資公開在臉書
B引用了A臉書的個資在PTT發文
然後CDEFG......回了B的文
也留有B文章裡的A個資
那A要告BCDFG......等人散佈個資是可以告得成嗎??
是否可用個資法第9條第2項二款打回去呢??
https://i.imgur.com/7SaJeyC.jpg
作者: psychehealer (桑納托斯)   2021-09-28 21:34:00
個資法唯一有刑責為41條,而41條是綁6、15、16、19、20條,撇開15、16條是針對公務機關,一般民眾若單純涉犯6、19、20頂多民事、行政處罰,所以會搞到41條的前提為是否『故意』及『意圖損害他人利益』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據您所述,若是告訴人自行公開其個資於臉書,那針對19條所規範您的『蒐集』部分,因確為一般可得之來源,應無觸法。但不論您是B、C、D、E、F、G等,皆因未經告訴人同意即公開(即法律上所稱『利用』)於ptt,皆屬20條所規範的『利用』,且衡您所述,該名告訴人顯非公眾人物,所以此案應是朝20條來辦。故針對20條您的『利用』部分,客觀上『故意』一定有,但您主觀上是否具有『意圖損害他人利益』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要審酌告訴人臉書及後續B、C、D、E、F、G等的實際文章內容,才會有無成罪可能。訴訟是看因果關係,法條有時候是死的,檢察官、法官在實務上的裁量才是活的,未必會逐字逐句照法條,甚至會因個人立場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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