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因為有大大已經推文回一串
※ 引述《Beanoodle (津崎似超人平匡先生)》之銘言
: 大家安安: 乳題
: 承接我下午po的那篇文章
: 目前釐清的事實是
: 假設A把自己的個資公開在臉書
: B引用了A臉書的個資在PTT發文
: 然後CDEFG......回了B的文
: 也留有B文章裡的A個資
: 那A要告BCDFG......等人散佈個資是可以告得成嗎?
小弟以為,提告是當事人權利,告一定能告,
能不能成立,一樣是看每個法官的見解…(就是後續未知)
A公開,B引用轉貼…這部分我不確定法官會怎麼判,
但在CDEFG回文部分,只要不是針對A的個資回文,
我認為完全沒有問題,即使出庭,只要主張ptt的回文機制就是如此,
A不喜歡可以請板主或私信要求刪文,
提告根本浪費司法資源,這樣主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