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cials (遺忘)》之銘言:
: 借標題詢問,若是在網上貼出詐欺犯的犯罪資料,會有個資法的問題嗎?
: 在法源網和司法院都能查到她的判決書,而且百分百確定是她,而且還有很多人也一樣
被
: 還是說要把名字遮掉ㄧ個字,照片打馬賽克,這樣會比較好嗎?
: (心裡小小的怨念,為什麼犯罪者都可以無所謂的到處騙人,也沒在怕,法律好像都在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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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長期主張公佈歹徒個資沒有違反個資法
因為符合個資法20-1-4之規定:
1.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
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2.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
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3.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問題:
市井小民是否可以依據個資法20-1-4公開歹徒的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