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在疫情升溫前要求店家退款
店家遲遲不處理(拖了3個月)
後來事情信用卡公司處理才解決的
但在這三個月期間
因為店長始終不處理
所以我在店家line的官方帳號之一般帳號中
回應請000公司(亦為000公司)負責人某某某協助退款事宜
以上內容都是從我的刷卡單上的請款名稱
搜尋找到的公司頁
我也只聽到負責人姓名跟公司名稱
希望負責人能夠協助處理退款事宜
結果被負責人告違反個資法(刑事案件)...
現在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因為我屬於被告的部分...
請問這樣會不會被起訴...
另外有沒有在偵查詢問時要注意的地方!
因為我剛畢業沒多久
第一次因為退款被別人告,請問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