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allan (天邊散雲 專業飄)》之銘言:
: 法律板討論還是聚焦在法律上為宜
: 鑒於推文有些失焦,先以回文整理本件爭點
: 首先,原發文者要討論的,應是指前幾天《優生保健法》的修法消息
: 聯合新聞網報導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865057
: 公視新聞網今年初專題報導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5308
: 簡單來說,除了法規名稱調整
: 主要就是改第九條第二項
: 原本未婚未成年女性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改成雙方意見不同時要先調和
: 有配偶者以「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為理由者
: 從要經過配偶同意改成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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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在於,現行的《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人工流產與第十條的結紮手術,
對於已婚者,人工流產與結紮手術均應得配偶同意。
如今修法者主張,基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等理由,本無必要徵得配偶同意,懷孕
當事人即可自行決定。亦即下面的版本:
第 9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受害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性交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原本懷孕婦女想要進行人工流產,依法應「告知」配偶並取得「同意」。擬修訂的
新法則主張基於患者身體自主權而無庸限制懷孕婦女應取得配偶「同意」即可進行
。
這導致一旦新法通過,懷孕婦女的配偶連被「告知」自己的妻子將要進行人工流產
的知情權都被剝奪。
然而鼓吹新法者所提出的修法正當性當中,只論及懷孕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卻完全
不論其配偶的知情權。
換言之,仔細審酌修法者論點,即使不爭辯其婦女身體自主權之論述成立否,應只
能排除現行法副與配偶的同意權,但不足以支持一併剝奪配偶對人工流產的知情權
。鼓吹修法者在並未提出剝奪現行法賦予配偶對懷孕婦女進行人工流產知情權的正
當性之下,透過「不需要配偶同意」之主張,直接刪除現行法對配偶同意權之規定
,卻沒有補充配偶知情權的規定。難免有透過一主張之正當性,不當排出他主張的
爭議。
簡單說,在修法者沒有提出對剝奪配偶對懷孕婦女進行人工流產的正當性,並說
服國民之前,目前提出的修法版本並不適當。至少應在刪除現行法配偶的同意權的
同時,補充加入配偶的知情權,方屬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