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回頭看今年三月巴哈姆特遭南投縣政府開罰的舊文
發現兒少法69好像有漏洞
巴哈姆特被開罰的法源依據是兒少法69-1-4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
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看似沒啥問題的法條
實際上卻存在替兒少法69-1解套的法條
同條的第四款,兒少法69-4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個人見解:
南投縣政府實際上可以依據兒少法69-4,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由核准公開犯罪者的個資
儘管法條的後段似乎暗示需要有完整的核准公開的會議紀錄佐證公開的必要性
因此自己覺得當初南投縣政府的爭議如下:
當初鬧民怨的時候,沒有用兒少法69-4進行解套平息民怨,反而是用69-1-4強行開罰
問題:
是不是可用兒少法69-4替兒少法69-1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