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兒少法第69條

作者: Kbart (凱巴特)   2021-11-18 18:32:29
最近回頭看今年三月巴哈姆特遭南投縣政府開罰的舊文
發現兒少法69好像有漏洞
巴哈姆特被開罰的法源依據是兒少法69-1-4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
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看似沒啥問題的法條
實際上卻存在替兒少法69-1解套的法條
同條的第四款,兒少法69-4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個人見解:
南投縣政府實際上可以依據兒少法69-4,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由核准公開犯罪者的個資
儘管法條的後段似乎暗示需要有完整的核准公開的會議紀錄佐證公開的必要性
因此自己覺得當初南投縣政府的爭議如下:
當初鬧民怨的時候,沒有用兒少法69-4進行解套平息民怨,反而是用69-1-4強行開罰
問題:
是不是可用兒少法69-4替兒少法69-1解套?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11-18 22:19:00
1.你自創的條文標法會讓板友們看不懂辣ww例示說明:如果你想表達的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那應該標為:兒少法§69I④。2.我實在不認為案件在調查階段(亦即司法警察尚未調查完備,將調查報告書移送檢察署,由承辦檢察官開啟偵查程序以前)就公開少年被告的個資有何「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之處?本件因為我不是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手邊沒有具體事證,故對該少年被告之行為不予評論。但針對媒體搶先於法院判決確定前,甚至一審有罪判決確定前即繪聲繪影、煞有其事。只讓我看到:有人爆料給媒體後,缺乏法治觀念的媒體主管就搶先放行報導了,讓社會輿論先撻伐一波,再坐等警察送報告書、檢察官起訴、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種種未審先判且明顯干預司法權的操作,恕我完全無法認同。(BTW,「(第1項)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定有明文,原波可以想一下為何會如此立法~)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11-18 23:26:00
推je大的用心說明
作者: mas1995 (企鵝底迪)   2021-11-19 02:34:00
推je大 幫翁立友護航時叫囂無罪推定的鄉民最好想一想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11-19 09:18:00
來這邊幫翁立友打廣告?反串太明顯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11-19 21:16:00
謝謝板友們的鼓勵(板友們給予的每個推,其實我都默默地放在心裡,由衷感謝)~不才的回答內容,若能拋磚引玉,請出真強者參與討論;或是多幫忙一位發文朋友更加瞭解我國現行的法制運作與現代法治國原則為何,甚至引發興趣,願意自主搜尋專業的法律科普文章。即使因此耗費勞時費用,我也感到很榮幸。是說怎麼會突然天外飛來一筆出現翁立友辣www(推文還自帶bgm)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21-11-24 16:20:00
要件有完成嗎?如果根本沒有邀兒少團體,要件沒完成,不用討論假設你有個有錢老爸你就有可能獲得很多遺產,但你沒有有錢老爸,不用討論遺產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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