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花王商標案勝訴的新聞,
有點疑惑,
實務上光就品牌名來說是有可能造成混淆,
但就我的認知來說,
花王一般產品都會帶有月亮圖示,
如果沒有這圖,
我也不知道花王的英文名叫KAO,
更何況兩者商標字型並不相同,
顏色也不同,
一般就設計商標應用,
除了原有商標色以外只會用到墨色/白色,
和被撤銷的商標應該沒有衝突才對?
依照這個案件判決,
商標法在實務上判斷,
是否相似是以名稱為主,而非設計圖樣?
假設我用LV的logo設計手法,
用一樣的字型和編排設計,
但英文字母不同,
在實務上是否就不構成相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