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近日朋友的公司遭到競爭公司控告
調查人員帶著搜索票到該公司進行搜查
搜索票的內容是對的, 但在搜查的過程之中, 有幾個狀況我聽完之後不是很明白
故想跟各位交流一下看法
1. 搜查當日有競爭公司人員在場並觀看朋友的公司裡相關文件 電腦等資訊
這樣的狀況我感到納悶, 搜查當下應該是只有執法單位與公司的人員才可以在場
競爭公司的人員是可以在場並做指認嗎?
法條之中是沒有這項, 但實務案例上 這是可以的?
2. 搜查過程中, 搜查人員要求第三人(非被告)須提供手機查閱, 當事人先以私人物品
為由拒絕, 經搜查人員大聲宣誓可以依搜索票將在公司的所有物件查扣, 當事人才
同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有相當理由構成要件是?
調查人員想查閱就成立?還是需帶隊官同意?
調查人員並未宣達122條之事項, 僅上述"依搜索票將在公司的所有物件查扣"
這樣是否有盡到充分告知之義務給第三人
以上幾點, 想跟各位版友討論
搜索票的權力範圍似乎有點超乎我對法條上面的理解2
感謝各位看完, 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