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
11/11停紅燈時(已完全靜止)被後方「警車」完全沒煞車的撞上,使我又推撞前車,初
判表警車100%責任,需賠償我和前車
訴求項目:
1. 車損 - 車子嚴重毀損已報廢
2. 醫療費、看護費 - 頸椎間盤置換人工關節手術、精神科
3. 薪資損失 - 診斷證明已載明需休養6個月
4. 精神慰撫金
經調解會協調,對方保險願意支付車損殘值18萬,醫療費33萬及薪資3個月15萬,精神慰
撫金18萬,合計83萬。
我方原本請求薪資30萬(6個月),精神慰撫金50萬,與對方願意賠償差異總額約50萬。
問題:
員警駕駛警車且送公文肇事,該狀況符合國賠請求要件,想詢問各位大大,對方願意和解
金額親友覺得會不如申請國賠,想詢問是否以國賠請求對我們相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