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
我家屋齡約40年,隔壁原本有一間38年前蓋的一樓平房,各自有各自的牆面,互不侵犯,
但就是黏在一起
年初隔壁屋主委託建商(也就是買主)拆除之後將空地賣給建商,但當時他遺留一面與我
家相鄰的牆壁沒拆。
當時詢問拆除廠商(也就是現在的建商),他們回覆這面牆以後會直接灌漿變成既有牆面
,所以不拆。
經過鑑界,我家的牆在我家地界內,那面墻在對方地界內,互不侵犯都沒過界,但就是黏
在一起。
現在建商引用民法811條附合的規定,簡單說就是原本牆是不動產的一部分,但現在房屋
已經被拆,牆壁已非不動產。非不動產,就屬動產,動產與他人不動產附合,成為不動產
的重要成分(所謂重要是指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所有權就歸屬於不動產所有人,所以法
院說要我家負責拆了,要求我們拆除那面牆返回土地
拆除是小事,但一不小心我家房子怎麼了,會沒完沒了,我想這應該也是當初建商想盡辦
法甩鍋的原因
上了法院一次,法院也說依照現況來看那片墻的確屬於我家的,所以我們有拆除返還的義
務,天底下哪有這種事!牆壁不是我蓋的,也不是我在用的,土地也不是我的,然後我要
負責拆掉還建商,建商還能跟我求償,請問各位這個我該如何才能維護我自己的權益?提
供拆除前後的照片能有幫助嗎?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