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字別有甚麼規則可以參考嗎?
目前有收到一份最高行政法院關於專利舉發案的判決書
但上面所載的案號還是109年度上字第xx號
就是上訴後分案案號
單純有點好奇
因為之前也有收到過同性質的判決書
但是收到判決書的時候都會換個案號
例如109年度"判"字第xx號
不知道本次為何沒有另外編列新的案號字別?
查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四條:事件於分案以後之年度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但本案是最高行政法院的案件
且宣判的時間是今年110年
為何還是維持原本的上訴案號呢?
還請了解的人可以說明一下嗎?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