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最近我朋友的父親過世,
留下遺產不動產,繼承人有兒子跟女兒,但他們家不想讓女兒登記,
所以兒子同意將來土地處分後,分現金給女兒(比土地應繼分少),
但為避免國稅局課徵贈與稅,所以我有代為草擬遺產分割協議書如下,
請大家惠賜卓見:
被繼承人生前未以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
今經吾等繼承人全體同意締訂遺產分割協議書,
其中繼承人ooo土地及建物之遺產應繼分,
由取得土地及建物之遺產權利人金錢補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整,
且視為遺產之一部分,並於土地登記設定載明擔保該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之遺產(債權)。
另約定10年內清償該繼承人ooo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之遺產(債權),
每年至少應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整,前開遺產權利人(債務人)負連帶債務責任。
為確保前開遺產權利人(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
由相關遺產權利人(債務人)開立票載金額新臺幣貳百伍拾萬元之本票10張予繼承人ooo,
遺產權利人(債務人)倘未確實履行,則應依行政院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並一次給付所餘之遺產(債務),並不得對該繼承人(債權人)ooo有不當之苛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