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Y1Iu7ee
R: [問題] 有牽繩的狗主人沒抓好掙脫,狗咬傷我
→ JustSad: 本版我養了兩隻狗,牠們不定時會自己出來放風,別介意!02/11 16:53
三、判決理由
法律板作為學術性質討論板,不涉入它板糾紛、私人恩怨,僅提供學術
討論平台(下略五百字)。
查系爭推文雖未明示指涉何人,然觀推文前後相關回應並不難察覺指涉
對象;復經板友於本板置底檢舉區提出檢舉,爰依相關規定處禁止發言七
日。
另,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依個別問題可拓及實務見解與做法,但對於
個人行為,如未違反法律規範而僅係有可議之處,不宜作為回覆或推文之
主要內容;縱非主要內容,亦期望於不影響文意之範圍內能避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