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目前即將離職,公司給了一張離職保證書
因為我擔任業務小主管職缺(公司只要某個層級以上都算主管)
要保證不能在具競爭性及同性質廠商工作兩年
也就是俗稱的競業條款。
其他保密規定就不細談了,像什麼不能使用公司的數位內容等..
因為深知公司不可能給錢,也打去問過勞工局根本不可能成立
但我可能是公司創始以來第一個不簽的
每個人入職時都有簽保密協議,但沒人記得文字是什麼
想要請教各位大大或法律專業
1.如果我不簽, 幾個月後我真的去了同業,原公司事後給50%以上的補償金
那這樣子競業條款會突然成立嗎?
2.如果我簽了, 但公司就不會給補償金,這個完全無效我能理解
但就怕例如五個月後我去了同業,原公司發現了,會說我當初簽署
也同第一點,原公司又突然給我補償金,那會有法律問題嗎?
也想請教各位專業人士,該怎麼應對?雖然知道這競業條款不會成立
只是覺得有點煩人,我知可以問勞工局
還是想詢問各位專業的建議,因為我不簽,原公司八成很不爽
雖然法律上我站的住腳,原公司理應不會修改條款及給補償跟配套措施
頂多發存證信函給我?或是言語威脅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