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 加重結果犯/加重竊盜犯的"著手"時機?

作者: TetsuNoTori (台南空三小鳥)   2022-04-13 02:14:27
各位好,我是目前就讀法律系的大學生
剛剛複習時,看到我的教科書上寫:
"著手"時機
(中略)
加重"結果"犯→依基礎之"故意"行為決之
加重"竊盜"犯→依基礎之"竊盜"行為決之
但是後者不也是前者的一種嗎?
而且看起來判斷的方式也幾乎一樣
那麼為何要將兩種情況分開寫?
加重竊盜,相對於其他加重結果,有何特別之處嗎?
因為我沒有在書上其他地方看到差別,故來版上求教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感謝<(_ _)>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2-04-13 02:27:00
加重是針對某些態樣的行為加重處罰 但論罪當然要回到基礎的罪名來看舉個簡單的例子 殺害尊親屬罪是殺人罪的加重處分 但論罪來說討論故意 著手甚至既遂未遂 殺尊親屬跟殺人是一樣的討論跟判斷 只是那個"人"的身分導致不同至於你的問題 因為加重竊盜不是加重結果啊...你先去看看什麼叫做加重結果犯 再看看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就知道了 我上面舉的例子殺害尊親屬也不是加重結果強盜致死 傷害致死這才叫做加重結果...法律書要找邏輯讀 光看字面的化這種坑以後還多著..
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2022-04-13 14:40:00
說真的 你是法律系 啊加重結果犯 跟單純加重條件的加重竊盜分不出來…有點慘 加油吧
作者: ultratimes   2022-04-14 21:49:00
簡單說 加重結果犯是為了避免傷害致死之類的罪太輕如果沒有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只能用 傷害罪+過失致死下去競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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