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商號成立的相關問題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
就我目前查到的資料
商號並沒有強制規定要在銀行開立一個以商號為名義的的帳號
除非是商號的登記資本額達25萬以上時才要
不然就以負責人的銀行帳號作為資本證明即可
還有就是商號不是法人,所以不像公司那樣有公司法來規定一堆
那麼
用負責人的個人銀行帳號
來作為商號營運使用,是可以的嗎?
(商號有辦理營登及稅籍登記)
用個人的銀行帳號來收付貨款,這樣會被認定逃漏稅嗎?
而且商號的營收都是併入到個人的綜所稅,這樣是還會有什麼逃漏稅疑慮的嗎?
另外
假如今天開立了一個商號名義的銀行帳號
專門用來收款的
把商號所收來的貨款收入
再轉入到負責人的個人銀行帳號來使用
這樣有違法嗎?(因為公司不行這樣做,不知道商號是否也不可以?)
再來就是
商號的營收,除了作為商號的營運使用外
負責人收到後,不論是存放在商號的銀行帳號或負責人的銀行帳號
都可以直接拿來作為個人日常生活使用吧?
因為商號又沒有董事會/股東會的組織來分配盈餘
以上3個問題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再麻煩各位大大指導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