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免賠錢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419002783-260402?chdtv
林姓婦人丈夫外遇王姓女子,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林婦怒而提告要求王女賠償100萬元
,對於婚姻關係有著特殊見解的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憲法優先保障
的是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非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以此為由判決林婦敗訴。可上訴。
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之女,2021年11月30日她審理另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時,就依大法
官釋字791號解釋,認為憲法不再保障婚姻制度,轉為重視配偶「個人性自主決定權」,
不應承認配偶獨占式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而她的父親吳陳鐶則是在上述釋字
第791號解釋中,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
吳佳樺認為,依照上述釋字791號解釋,配偶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對方意志、性親密關
係自主的權利,且婚姻核心價值非「忠誠義務」,而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和承諾。
因此不能外遇,實際上是控制配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也就是憲
法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權。至於本案中王女與林婦丈夫相姦,並無破壞林婦配
偶身分,林婦沒有理由向王女求償,因此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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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文中所提及的釋字791號解釋連結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72
因為尚未看到判決書原文,僅就報導所引述觀之,該法官的法律見解似有誤會。
釋字791號意旨是強調"性自主權是個人基本權",所以國家不應動用刑法來處罰,
並且有提到婚姻關係遭受侵害,仍可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途徑處理。
結果該法官卻在民事判決上否定了原告的請求,反而才是違反釋字791號意旨。
上訴改判的機會很大,因為該判決已經可以稱為離譜了。
因為報導中有指出,該法官是某位大法官的子女,
該大法官在釋字791號有提不同意見書,認為原本通姦罪合憲。
所以,吾以小人之心臆測,該法官似有意圖想以爭議判決造成大家對通姦除罪的誤解。
有基本法律知識的人雖可以看得出來法官見解的不當之處,
但是多數的社會大眾是看不出來的,可能看到報導就直覺認為是通姦除罪造成的結果,
等於是甩鍋給當除那些認為通姦應該除罪的大法官,並彰顯其父的不同意見書的合理性。
講白一點,就是告訴大家:"看吧,通姦除罪化就是會讓元配求助無門!"這種社會觀感。
但事實上,通姦除罪僅閉上刑事的門,未關民事的門,該判決卻可能會誤導很多人。
更不用說徒增當事人的訴訟上的經濟成本。
私以為法官的工作就是在法律的合理解釋的框架之下做成判決,
而不應該標新立異或是法官個人的理念目的而去曲解現行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