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個法拍公告:
一、(略) ... 管理費每月2000元自去年三月已經1年沒有繳納...(略)
二、本件拍賣建物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有做了一點功課,查到如果有載明"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
在法院拍賣公告上,拍定人理當支付所積欠的管理費,這個OK
但我看到的這個案子:危險自行負擔
不確定釋義上該如何解釋好呢?我自己非法律人的想法是:
法院僅告知有積欠之事實,未說明拍定人應支付或不應支付。
不知道各位懂法律的版友們如何看到這段話呢?
先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