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因有私人住戶在公共走道及空間置放鞋櫃踏墊等雜物....
前陣子主管機關有委託消防隊在台中大樓稽查,當然本大樓也有...管委會來函告知有問
題住戶盡數移除公共走道空間之物品...
管委會也貼單在公佈欄及有諸上情況的住戶於4月30號前移除,未移除者將拍照回文主管
機關,管委會已盡告知義務,但住戶不予理會...
管委會並告知未遵守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
請教:
1.這罰則是罰管委會還是該住戶?
(因有人說這罰則是罰管委會,有人則說是住戶,因管委會有盡告知勸導之義務)
2.若是罰管委會,那住戶拒不處理,該怎麼辦?都沒罰則?
請益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