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一二三七類與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和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衛服部業管24類場域所人員;規範內有提到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周一次抗原快篩或PCR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一次自費三日內PCR陰性證明.這些措施你可以去RUN比例原則檢驗看看是否有違憲之虞,但是考慮到疫情反覆變化的時間緊湊性,被保障對象為不特定一般民眾的健康生命法益,限制從業者資格(非天生受限可透過一定外力方式改變)間手段目的侵害最小/少法益下,是否違憲,可以討論看看,目前有因為未滿足條件而同意雇主或機關解除與工作或從業人員間的身分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