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9706026 (F9706026)
2022-05-14 23:10:20事實:
被害人筆錄和偵察庭都證稱遭多人毆打致傷,派出所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看出明顯甲,乙
出手。
後續僅知甲身分確認,乙還在利用車牌追人。
但到偵察庭時,偵察佐僅移送被告甲,乙被列入證人。
目前檢察官已經起訴甲,且當時僅移送甲,而觀察畫面僅得出現場尚有不知身分一人。
但在偵察庭訊問時,被害人也不知道乙的身分,更不知乙被列在證人。
問題:
目前被害人就同一件時,地之傷害罪,到同個派出所再次針對乙提告,但案件還是送到同個
偵察佐手上,且還未送到地檢署。
怕時間上追加被告來不及,還是法院受理後再遞陳報狀將新的報案單附上並陳明被告應該是
兩人?
還是就真的明明同樣一件事要分開來判?
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目前是只能寫起訴的被告,後續再跟民事那邊寫狀陳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