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張交通罰單申訴成功 但有幾件事讓我很疑惑
1.這是監理所發給我的公文:
https://i.imgur.com/zZpcAOv.png
上面影附的東西有兩個 一個是警察局的函 一個是退款申請書
公文隨信附給我退款申請書 但我沒看到另一份函
我跟男友討論 他認為那份函只是警察局跟監理所內部程序的東西 本來就不給民眾
但我覺得他公文都特別標註(影附) 當然是要把警察局的函給我看阿
這樣民眾才能知道警察局對申訴書的意見不是嗎?
請問那個函到底會不會給我? 會不會是監理所疏失忘了?
2.整個罰單申訴到退款的程序我很不滿意
既然罰單撤銷 那不就代表是開單的警察自己執勤有過失嗎
結果申訴成功還要民眾主動申請退款 又要臨櫃辦理
到時候我可能得請半天假特別跑一趟監理所
一個公務員的疏失讓我勞心勞力 還需負擔額外的生活成本
這樣是不是很不合理? 有什麼我能做的救濟方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