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算是誹謗罪嗎?

作者: Kbart (凱巴特)   2022-05-15 02:12:50
※ 引述《ultratimes (接電話Mr.MaBao ^U^)》之銘言:
: 最近快篩試劑引發的排隊問題
: 但常常有電腦系統出問題,以至於買不到
: 買不到的人覺得相當氣憤
: 因此嗆店家說
: 你,買不到就是你們系統的問題
: 不要給我牽拖政府怎麼樣
: 反正就是你們的問題,不要給我扯東扯西扯政府
: 但事實就是政府的系統出問題
: 但卻直接對藥局嗆不要扯政府,就是你們的問題
: 這樣有可能成立誹謗? 因為買不到快篩是事實,但我硬要改他的理由會成立嗎?
: 還是要明明買得到快篩,但我卻說他有問題才是誹謗?
只是分享自己的見解,並非完全正確有錯請糾正^^
我看過幾份不起訴書,刑法310絕大部分不起訴的理由都是311-3,其次是310-3
刑法311-3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刑法310-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0-3就是俗稱的有做謊稱沒做再告你誹謗,跟本文的case無關
因此本文主要探討地檢署「如何解釋言論屬於可受公評」
電腦系統到底是藥局的問題還是政府的問題,一般市井小民很難進行查證
這個時候鄉民跳出來罵藥局或是罵政府
因為權力的不對等,被罵的那一方反而是要主動拿出證據證明不是自己的問題
而不是「被罵?先告鄉民加重誹謗再說!」
理由是這些證據都在權力較大一方之手,鄉民根本不可能拿到
故鄉民在罵某某某單位搞黑箱,地檢署大多認定是可受公評
並非認證鄉民說的是事實,而是某某某單位一直不拿出證據證明鄉民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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