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去年被某位女性提告妨礙秘密(偷拍),
去年有到警察局做完筆錄後,
就一直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直到上週家人突然接到一通電話,
對方自稱是被害人的委託律師,
律師打電話來問有沒有意願和解,
如果和解談成了對方願意撤告。
有幾點想要詢問清楚的:
(1)
家人和被害人不認識,
僅僅只是在同一間公司上班,
所以對方可以得到家人的聯絡方式,
猜測應該是1.前公司、2.警察局、3.地檢署,
撇除掉2和3,
家人的前公司可以這樣把員工的電話提供給被害人嗎?
(2)
對方已經提告了,
警察局也做了筆錄後送去地檢署了,
如果要談和解是可以私底下談然後對方撤告嗎?
還是一定要在調解庭或是法院和解的才算數?
假如私下和解是可行的,
那需要證人或是簽什麼證明文件嗎?
(3)
如果對方開的條件太嚴苛,
最後雙方沒有共識和解不成,
會不會對方以此在法庭上說我方沒有和解意願造成刑期加重?
以上,
因為對訴訟程序不是很熟,
還請有經驗或了解的大大們給予建議,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