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大大
因與房客有租屋提早解約的糾紛
一審判決結果對方勝利,我方需返回押金。
我方上訴二審,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法官判決有未盡詳查之處。也就是說是站在我這邊的,
不需退還押金。
但是因為我的上訴狀裡沒有寫明一審判決哪裡有誤,所以二審同時也被駁回了。
也就是說,雖然二審法官是認為我方是對的,但上訴「不合法」,所以駁回。不合法的理
由是「我沒寫出一審判決法條哪裡有誤。」
但當初我遞交上訴文時,有詢問一審書記官,是否需要寫一審判決有誤的法律條文,一審
書記官跟我說「不用。這樣就可以了。」所以就沒有補寄,結果居然變成被駁回的理由。
而且二審是「不得抗告」。覺得有被書記官誤導了。
請問
1.這樣二審還有挽回的餘地嗎?
2.是否這樣就必須用一審的判決下去歸回對方押金?
3.如果需退回押金 ,二審收到判決書多久內要退回,才不會被假執行。(對,一審法官允
許對方可以拿判決書扣押我的房產)
4.可以申訴書記官嗎?因為他的說法導致上訴被駁回(如果法院電話都有錄音的話)
覺得很可惜,二審是傾向自己的,上訴文也用心寫了很多,居然是這樣兩面結果,有點難
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