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原本我在對我的下屬發號施令,
結果工地經理聽完跑來插嘴還對我咆哮。
咆哮完畢後我跟經理也吵了起來,
結果打起來了。兩個人都撲倒在地。(他堅持他是被打)
(這是第一次打鬥)
第二次打鬥的時候經理拿著一把紅柄大剪刀,
在那大喊你再過來我就會自衛給你看。
結果我拿起了電腦的檯燈(類似塑膠尺)衝過去,
又扭打在一起。沒想到經理就趁機從我背後捅了十幾刀,
但是捅進身體超過七公分的就有六處。其中有兩刀插進腰內。
請問
1.經理可以主張自我防衛嗎?
2.我到警察局報案可以直接朝殺人未遂報警嗎?
還是直接遞狀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