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版友
本人7/17日至麗冠住園看房後,
現場預定一間月租金13200元的房間,
預計租3個月(服務人員告知租金11200,短租三個月所以租金為13200,押金兩個月),
本人現場付清押金及三個月租金,
雙方約定好7/29簽約及辦理入住,
本人今天7/26日上午11時許致電告知因工作因素所以不簽約及入住了,
該飯店說兩個月押金26300元部分無法返還,
本人已於簽約前告知解約,且7/17並沒有任何的書面資料讓消費者知道
提前解約的賠償是兩個月押金,
是今天致電要取消時,才告知兩個月押金無返返還。
請問有有經驗的版友,
押金部分還有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