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135~141都看過了
基本上妨害公務的條件都有強暴脅迫,或是侮辱為前提
那如果單純增加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困難
雖然刑法135~141沒寫出來,但是否有可能成立妨害公務?
例如,當檢察官去搜索住戶的時候,大樓管理員居然先通知住戶 有檢察官來搜索
(兩者並非共犯,大樓管理員僅依身為管理員的職責通知住戶)
或是,在人將死之前,繼承人趕快把他所有財產全部領出
製造國稅局的查稅困難度 (只有增加困難度,但不是查不到)
這樣子有可能觸犯妨害公務嗎?
我記得大樓管理員遇到搜索的時候的確不可以先通知住戶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