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列出賭博罪的定義:
1.須有賭博行為
2.須在公共場所賭博
3.須有賭博財物
上述3種皆符合就算是賭博
今天想討論的案例是:
我看直播主小許在YouTube上開直播和觀眾在玩「懸賞」
遊戲是你匯錢2萬
製作1次虛寶
若成功(5%成功率)就還你20萬
但是沒中就不會還了
對比一下剛剛提到3項
1.須有賭博行為(拼5%機率拿20萬)
2.須在公共場所賭博(自110年12月28日賭博罪修法後,賭客只要是通過手機、電話、網站進行賭博,即使是
跟網站對賭,也會構成賭博罪。這次是在YouTube上)
3.須有賭博財物(交易是使用新臺幣)
想請教各位先進
這樣的「懸賞」是否已經是符合「網路賭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