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摩托車 騎在機慢車道上直行
對方為自小客
在左側快車道緩慢切入機慢車道要右轉至建物停車場內
好像有打燈 至於打燈多久我沒有印象
總而言之她右轉直接撞到我(左膝挫傷)
位置大致是我左側跟他右前輪框
非十字路口 就一般的直線道路上
雙方保險公司協議後認定是對方全責
提出車損、醫療費、車禍當日至修好的工作損失
因為我工作是仰賴摩托車 沒有就無法上班
對方公司只提供車損、醫療費+撫慰金3370
我是沒辦法接受
之後跟當事人討論後雙方同意送至調解委員會
距今事發已過16日
想請問是否要等到30日後
去申請交通事故初判表
再進行調解
但保險公司內部肇責判斷好像不能拿來當依據
對方電話中也透露他輪框受損維修也有工作損失
我認為自己肇責小
為了防止在調解被拗(對方聲稱的工作損失)
是否應該先去申請初判表再帶去調解
這樣向對方提條件會不會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