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因為酸了一個粉專被告,
(確定是私人開設粉專非公務機關)
他認為我標記他,是偽造文書。
https://i.imgur.com/92xTd.jpg
想請問這種事該怎麼準備比較好?
還是根本不會起訴?(我以為不會開偵查庭)
另外我是蠻好奇粉專如果無法與個人或法人有所連結,那麼要如何提出有被生損害呢?
現在筆錄做了,得知對方有收到傳票,
看起來是我也會去偵查庭一趟,
下面是他之前說過的的東西
https://i.imgur.com/sdgwz.jpg
https://i.imgur.com/IP62I.jpg
筆錄大概說了:
1.小妹妹依法走路側有什麼問題嗎」,此留言乃基於本人長期關注行人交通議題,先前於人
行道塗銷議題時,與該專頁所有人在網路公開頁面針對該議題有所爭論,最後該專頁結論為
在沒有人行道的情況下,行人依法規定就是走路側,有截圖為據。
2.隨後發生一起小孩行走於路側被車輛撞擊導致重傷事件,本人隨即於相關討論區,以臉書
標記功能標示粉專,目的為提醒該粉專先前支持人行道塗銷,認為行人依法走於路側的結論
,是「合法但不安全的」交通設計,與該粉專控訴本人偽造其言論相去甚遠。
3.偽造文書成立要件為生損害於公眾或個人,本人標記該粉專,所陳述之內容(「小妹妹依
法走在道路外側有什麼問題嗎?」) 乃為新聞紀錄事實,亦合乎中華民國現有交通法規,並
無捏造或貶損之意,也無法理解標注該粉專並以此陳述如何對該粉專或個人產生損害(本人
並不認識該粉專管理者)
謝謝大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