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想詢問關於幾個「公同共有」的房子的問題:
一、公同共有的房子,也可以用多數決來進行出租行為嗎?不需全體
共有人都要同意?
二、如果多數人決定要對這個房子出租,但其實實際上沒有真正出租
,只是要利用租金逼走裡面現在居住的共有人,而該共有人也沒有佔
用到所有的共有物。
比如一棟建物有3層,居住在裡面的共有人生活環境只有其中一層,
而「共有人總共也就3人」,所以這樣如何用「租金」來趕走居住
在裡面的共有人?尤其是還牽涉到該共有人還付整棟的水電瓦斯。
除了用「租金」,還有其他手段嗎?
三、共同共有的房子,多數決就可以把房子賣掉或請法院變價分割嗎?
不用經過「所有公同共有人的同意」嗎?
如果是,那到底「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就是每個人擁有持分)」的差別在哪?
只是差在擁有持分,可以偷偷拿去賣掉或貸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