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殺警案中想到的
最初警察是調查贓車
但失竊的原因是因為車主沒有拔鑰匙
那沒有拔鑰匙為何沒有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其實可以依社會通念往前推
如果車輛沒拔鑰匙,下場應該不可能是好事
不是被偷走變賣,就是被偷走拿去做壞事
就像家門沒關
不是被闖空門偷竊,就是屋主被殺,絕對不可能是聖誕老公公來送禮這種事
因此某方面的疏忽,其實造成其他更嚴重的案件,是可預期且機會很高的
那為何沒有立法規定,鑰匙未拔以至於車輛被作為犯案工具的話
需要連帶責任
甚至未拔,但沒有被作為犯案工具,都要以行政罰來處罰
目前都沒有相關的立法想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