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iss (MVP)
2022-09-14 15:02:04(記者勿抄,請勿轉載)
當事人A:物品持有人
當事人B:臨時照顧A的人,物品預定受贈人之一
相關人C:物品預定受贈人之一
誣賴者D:與前幾位是熟識的親友,是受贈人之一
問題一:
D逕自要求對B進行搜身、檢查其行李,
其行為是否合法?
問題二:
被誣賴的當事人B,如請其他當事人佐證,
再透過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記載事件始末,
上述函件能否有效保護B的權益?
因為當事人A有其他考量不打算報警,
所以B尊重A的決定,同時仍要保護自身權益。
事件經過:
在某一次親友聚會活動,A、B、C的家人都在場,
因為是A主辦的活動,地點也在A家,
所以A家人的人數也比較多。
D住得遠,所以攜家帶眷借住在A家客房,
B則臨時被親友委託和A在聚會期間一起行動。
A有提前準備一些特別的贈禮,
要送給B、C、D以及隔天幾位與會者,
想說等隔天等全部受贈人到齊再送出,
比較正式且有紀念意義。
在聚會第一天,A有當著B、C、D的面,
把物品拿出來給大家看,順便分享選品的意義,
再當場把物品放回在其房間裡的隱密角落。
A怕自己忘記,因此先讓很信任的B、C、D知道。
不過,由於A房間並沒有加強隔音,
無法排除其他人也能得知此事。
第二天聚會前,A、B一起出門辦事,
其餘親友各自出門逛街吃東西。
當時A家中看似沒有其他人,
事後分析應該有一位A家人獨自返家後在補眠。
辦事回來後,開門看到D的小孩在客廳玩,
直到聚會活動開始,A才驚覺物品不見了,
趕緊號召B、C、D一起找,但翻遍房間都沒找到。
這時,D沒有先去詢問其他人,
而是當場氣極敗壞質疑B,要B有拿就承認,
只要歸還物品就沒事,然後D就準備搜身了。
B都還沒開口說話,A就大聲怒斥D說不可能是B。
因為A非常清楚知道B的一舉一動,
兩人足跡是100%重疊的,
B不可能在A眼皮底下拿走那麼明顯的物品,
所以A當場就親口澄清不是B拿的。
B只覺得莫名其妙,也準備把行李攤開給大家看,
餘光察覺到D的小孩眼光閃爍,好像心虛的樣子。
但是D並沒有對所有人要求搜身,仍是繼續針對B。
大概是偏見使然,當時B家的經濟實力沒有D家好,
D覺得B一定是因為缺錢而亂來的那個人。
B眼見A愈來愈焦慮也不是辦法,
就大方提出報警處理,大家都配合調查最公平。
畢竟B的不在場證明很清楚,
而如果是入室盜竊,小偷沒道理放過其他值錢物品。
整間密室就剛好只有A昨天提到的特定物品遺失,
顯然是自家人犯案的可能性大,
特別是平日就熟知A固定行程的人,
更有可能趁A、B出門辦事時,利用充足時間作案。
這時,A可能也意識到了什麼,
說先不要報警、再找看看。
但從A臉上失落的神情,大概已經猜到作案者是誰,
因為不想給對方留案底,打算放棄尋回物品了。
由於A放棄報警,在D的誣賴與渲染之下,
雖然事後A與B一樣交好,
但B在其他親友眼中依然是嫌疑人,要如何自保?
作者:
Triss (MVP)
2022-09-14 15:18:00補充:事發當天A出門前有先確認過物品還在所以物品是在A、B外出時被偷的,兩人都有不在場證明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2-09-14 15:30:00失主不報警,除非有錄影錄音,否則B要告D什麼都不起訴。就算其他人願意得罪D出庭指證,還是一樣告不成妨害名譽。走法律途徑不是捍衛誰對誰錯,法律只能看證據證明對錯。
竊盜可以告發,當下報警下去查出D或D家人有竊盜犯罪事實,就可能起訴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2-09-14 17:28:00B告D妨礙名譽 有看過有起訴的
作者:
Triss (MVP)
2022-09-14 18:29:00感謝各位的回應! 因考慮到失主A的想法,B只能暫時避免提告因為A還是想家裡一團和氣,或許在等對方自動歸還物品雖然A也知道失物返回的機率不大當下也只能親口為B澄清(B的信譽一向很好,才會受託陪伴A)A阻止報警就是因為怕後續作案者會傷害更多人,大家都心累B無奈之下,便想或許可以用證人+律師函的方式存證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2-09-14 18:37:00法理上,你不是A一樣可以報案竊盜,但非告訴乃論不能撤銷。實務上+是親友,警方會很消極受理而且再三詢問,難告。情理上,再不爽撕破臉,你也很難告成反而跟A交惡。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2-09-14 20:12:00如果符合刑法第324條的親等要件,竊盜是告訴乃論喔
一、不合法,執行人身分不該當;當然B自願攤開行李被亂摸身體是另一回事二、留下書面紀錄是將來上法庭"可能"有一定效用,但要看B想保護的是什麼權利?要件不同,做法難以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