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台中市政府違法事件與市府有行政訴訟
一審結束後去閱卷
發現卷宗最後所做的卷宗目錄
原告處證據部分只列了起訴時的訴願決定書和申請案件的申請書
被告處列了十幾筆證據,還附加簡單說明
從形式上看,這樣表明立場已經明顯不公了,不是嗎?而且影響上訴權益(畢竟上訴庭法
官也會先看卷宗目錄)
而且,怪異的是
原告照法院一開始發的格式,在卷宗中有依序整理表列證據,整理表格到大約20筆(之後
有兩三筆證據有依序編號,但沒整理入表格)
而被告提證印象中是兩批,都是一堆丟上來,並沒有逐一編號,也沒有說明各證據待證
事實,而法院卻幫被告挑出十幾份,逐一編號,並附簡單的似是而非誤導事實的說明
法院可以幫被告編號證據並加違反事實卻有利被告的說明,而完全不列原告的證據嗎?
請問這是司法常態嗎? (如果是,其實我就不用再花冤枉錢走司法路徑了,畢竟一二審
訴訟費加上律師費也要好幾萬)
謝謝各位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