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是這樣的,我婚後跟太太一起買房,房子在我名下,貸款也是我繳
但是頭期款的一半對方當時也有匯到買房時房仲提供的第三方帳戶
現在離婚對方吵說她頭期款的錢是爸爸給的 算是贈與
要我先還給她頭期款後 再來算房子一人一半
我諮詢過律師,律師初步是說 剩餘財產不動產部分就是分房子
想請問版友在實務中,這種父母贈與的金錢被用在討論財產分配的物件(如房、車)時
通常法院會怎麼判?
另外也想請問在討論房子價值時,是會以提出離婚的基準點來算市價
還是看法官哪時開庭決定要找人鑑價,就是當時的市價來算呢?
這邊先謝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