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上週11/3我失去女兒監護權QQ
但女兒仍在我這邊照顧和上小一(至今我已跟爸媽照顧女兒六年多)
前妻尚在處理女兒戶籍 轉學 安親班 搬家等各種程序
撂話說都ready好就會把女兒帶走跟她住
她也說目前先維持暫時處分命令的規定,一三五週的週六她會帶走女兒然後周日歸還給我
我想說疫情解封那11/11-11/13(11月第二周的周末假日)帶女兒出國玩一下
(已經三年沒出國,而且以後我帶女兒出國的機會也不多了)
結果前妻說我這樣違法要告我
叫我把女兒護照交出來
她不准女兒這周五學校請假然後出國
只能以後寒暑假女兒回我家時且經過她同意才可出國
請問我這週末帶女兒出國玩三天這樣真的違法嗎?